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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数学奖”奖励章程
发表人:江苏省数学学会    2008年5月20日    本文已被浏览 10798 次


第一条  为奖励我省杰出的数学工作者,加快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江苏省数学学会筹资,设立“江苏省数学奖”。
第二条  本奖用于奖励在江苏省内从事数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对数学理论与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第三条  本奖分为江苏省数学杰出贡献奖,江苏省数学杰出成就奖和江苏省数学成就奖。
“杰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数学科学研究工作中达到国内同类研究一流水平,同时在推动数学科学研究工作,教育教学研究或普及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德高望重的数学工作者。
“杰出成就奖”和“成就奖”授予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的中青年数学工作者。前者用于奖励研究成果意义重大,达到国内同类研究一流水平,并在国际上产生积极影响者;后者用于奖励研究成果富有意义,达到江苏省同类研究的一流水平,并在国内取得重要影响者。
第四条  各奖候选人可由本人按规定提出申请;或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负责推荐,也可由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五名数学工作者联名推荐。
第五条  候选人推荐单位或申请者所在单位对候选人及其参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其学术水平提交书面审查意见,于组织报奖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江苏省数学学会数学奖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江苏省数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奖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江苏省数学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相关程序产生。
第七条  本奖评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杰出贡献奖”每次不超过1名,“杰出成就奖”每次不超过2名,“成就奖”每次不超过4名。若评委会认为该年度无达到本奖要求者,则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于报奖次年的第二季度颁奖,届时将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数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江苏省数学学会常务理事会。

江苏省数学学会
2007年8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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