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学学会章程
(2023年11月4日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部分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江苏省数学学会,(英文名为:Jiangsu Mathematical Society, 缩写JSM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依法登记的全省数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繁荣科学,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振兴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大学数学系(南京汉口路22号,西大楼1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 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
(三) 开展数学普及工作;
(四) 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五) 根据国家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六) 对江苏省和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接受咨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 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八) 提倡和鼓励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二)、(三)、(七)且具备(四)、(五)、(六)中的一条: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的科技人员或教学人员;
(五)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和教学人员;
(六)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数学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七) 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人士。
第九条 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等单位,可向本学会申请团体会员。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省数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获得有关的本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人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数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再当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小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3年11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正章程。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